善用遺產稅指南,申報不再霧煞煞
親人過世後,什麼情況下需要辦理遺產稅申報呢?高雄國稅局表示,被繼承人若留有財產,應於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;未能如期申報者,可於限期屆滿前申請延期(以3個月為限)。為使民眾申報遺產稅不再霧煞煞,該局特別整理繼承人最常詢問的申報問題,列表如下供民眾參考。
一、應申報遺產價值及檢送文件(如附件)
二、扣除額證明文件
該局特別表示,為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,除簡易遺產稅案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辦理申報外,亦提供遺產稅網路申報服務,繼承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(https://tax.nat.gov.tw)安裝申報軟體,並透過自然人憑證、健保卡或金融憑證等方式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辦理網路申報,免出門且不受時間限制,歡迎多加利用。若對申報內容仍有疑問,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,該局將由專人為您服務。
一、應申報遺產價值及檢送文件
文件類型 |
須檢附文件(含參考文件)及遺產價值 |
申請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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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調資料 |
1.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 (1)提供內容:土地、房屋、上市(櫃)、興櫃及未 上市(櫃)股票、汽車、信託財產、生前2年內 贈與財產等。 (2)非屬財產證明文件,無法直接作為申報資料, 僅提供參考,應檢送財產相關文件申報。 2.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 (1)查詢方式:臨櫃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後,由各 金融機構以公文函復申請人。 (2)查詢內容:存款、基金、上市(櫃)、興櫃股 票、短期票券、人身保險、期貨、保管箱、 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。 (3)屬財產證明文件,可直接以回覆結果申報(保 管箱及債務應向所在銀行確認內容及金額)。 |
各地區國稅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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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文件 |
1.被繼承人死亡證明(或除戶戶籍謄本)、繼承人戶 籍資料。 2.繼承系統表、申報人/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 印章。 (受任人請另提供委任書) 3.其他:核准延期申報文件、拋棄繼承權之法院准 予備查公文。 |
戶政機關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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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文件 |
土地 |
1.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。 2.遺產價值:公告土地現值。 |
地政事務所 |
房屋 |
1.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。 2.死亡當期房屋評定現值證明或房屋稅 單影本。 3.遺產價值:房屋評定價格。 |
地政事務所 稅捐處/地方稅務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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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款 |
1.死亡日金融機關開立存款餘額證明。 (1)可申請「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服務」。 (2)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匯入銀行帳戶 的各種年金、銀行利息等,應申 報為債權。 2.遺產價值:死亡日存款餘額。 |
開戶銀行、郵局、農漁會、信用合作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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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(櫃) 興櫃及股票 |
1.證券集保存摺或持股餘額證明。 ※可申請「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 務」。 2.遺產價值:死亡日收盤價。 |
開戶銀行/集保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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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上市(櫃)股票 |
1.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表、持 股餘額證明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 往來科目明細表。 (1)上述報表均須加蓋公司大小章。 (2)被繼承人對未上市(櫃)公司的一般 債權或股東往來,應申報為債權。 2.遺產價值:死亡日公司資產淨值。 |
投資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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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 |
1.要保書、保單條款、被繼承人死亡日 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理賠給付證明文 件。 2.遺產價值:死亡日保單帳戶價值或身 故理賠金。 |
保險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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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(機)車 |
1.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證明文件。 2.遺產價值:市價估算。 |
監理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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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財產(自益信託) |
1.信託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。 2.遺產價值:就享有信託利益權利未領 受部分估算。 |
視財產種類而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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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前2年內贈與財產 |
1.如為不動產須檢附謄本;存款提領須 檢附存摺明細。(贈與配偶或子女財 產,無論有無申報贈與稅,均須併入 遺產申報) 2.遺產價值:死亡日贈與財產時價。 |
視財產種類而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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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管箱 |
1.申請會同國稅局分局、稽徵所向銀行 開啟。 2.遺產價值:依財產鑑定價值估算。 |
銀行 |
二、扣除額證明文件
被繼承人除享有免稅額1,200萬外,該局另將遺產稅常見扣除額整理如下表,只要檢附相關文件即可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。
扣除額種類 |
須檢附文件及扣除金額 |
申請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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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 |
農地 |
1.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。 2.扣除金額:公告土地現值。 |
區公所 |
公設地 |
1.土地使用分區證明(註記為公共設 施保留地)。 2.扣除金額:公告土地現值。 |
都市發展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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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公設地之道路 |
1.因供公眾通行減免地價稅之證明文 件。 2.扣除金額:公告土地現值。 |
稅捐處/地方稅務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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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屬扣除額 |
1.戶籍謄本。 2.扣除金額: (1)配偶493萬元。(須為繼承人) (2)直系血親卑親屬(須為繼承人) 每人50萬元,其中有未滿20歲 者,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 之年數,每年加扣50萬元。 (3)生存父母每人123萬元。 |
戶政事務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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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扣除額 |
1.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專科 醫生出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 影本。 2.扣除金額:每人618萬元。 註:配偶(須為繼承人)、直系血親卑 親屬(須為繼承人)及生存父母符 合重度身障情形即可扣除。 |
社會局/醫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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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償債務(金融機構) |
1.債務餘額證明及相關借款資料。 2.扣除金額:債務金額。 |
借款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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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葬費 |
1.無需檢附證明文件。 2.扣除金額:均以123萬元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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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|
1.比照被繼承人財產準備文件。 2.扣除金額: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 定計算。 |
視財產種類而定 |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,另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財產亦免課贈與稅。但若以上的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(即被繼承人)死亡前2年內,贈與對象為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兄弟姊妹及其配偶、祖父母等人,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。
該局指出,稅法上允許合法的節稅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,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;又依同法第22條規定,贈與稅納稅義務人,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,免課贈與稅。惟基於租稅公平合理,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及累進稅率的適用,所以同法第15條另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、依民法第1138條、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渠等配偶之財產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。
該局舉例說明,甲君於2018年匯款1,000萬元贈與配偶乙君,同年亦匯款200萬元贈與兒子丙君,因贈與乙君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,不計入贈與總額,而贈與丙君之財產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,屬免稅之贈與,故甲君2018年度並無須繳納贈與稅。若甲君於2019年死亡,因贈與配偶乙君1,000萬元及贈與兒子丙君200萬元共計1,200萬元,核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,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,即應將甲君生前1,2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。
該局提醒,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,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「視為遺產」之規定,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,尤其是對配偶等特定近親所為之現金贈與,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,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。
資訊來源:
https://tw.mobi.yahoo.com/....../%E8%A2%AB%E7%B9%BC%E6......
未上市櫃公司個人股東若有意將股權登記給子女,高雄國稅局表示,對公司方而言,必須拿到贈與稅完稅證明,才能協助股東登記轉讓,以免遭到罰鍰。
官員表示,在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時,如果是移轉給子女、父母或兄弟姐妹,只要是二親等內的移轉,很可能會涉及贈與稅的申報,稅法上要求公司在進行股權移轉登記前,把關股東漏稅行為。
二親等內的股權交換,不論是買賣或贈與,過戶前都要由公司把關,需要把關的情形可能有三種,官員表示,由於每人每年有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,單筆股權贈與如果在220萬元以內,股東要向國稅局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,公司看到免稅證明,才能協助登記股票異動。第二種情況是贈與股票價值高於220萬元的情況,官員表示,這類情形就單純許多,公司只要看到贈與稅完稅證明即可。第三種情況比較少見,官員表示,當整個家族都事業有成,該筆股權買賣過程中,雙方確實銀貨兩訖,是一筆正常的交易,這種交易向國稅局申報後,國稅局會開立「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」,公司拿到這項證明,同樣可以協助登記股票異動。
官員表示,如果民營事業沒有協助把關,沒看到相關證明,就直接幫股東異動股權,將被處以15,000元以下罰鍰。
資訊來源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6710/50048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