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憑證相關規定

2021-01-29
發文單位:財政部
發文字號:台財稅 字第 10904029800 號
發文日期: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
資料來源: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7 期
相關法條:所得稅法 第 24 條(110.01.20)
要  旨:令釋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有關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
          應檢附憑證相關規定
全文內容:一、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憑證如下:
          (一)證明行程之文件,如機票票根、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(二)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,如登機證(含電子登機證)、護照影本或其
                他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(三)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,如機票購票證明單、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
                其他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二、前點第 1  款及第 2  款憑證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、搭乘
              日期、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