往生者留下大筆債,抛棄繼承就沒事了?

2020-12-27

黃先生(化名)身後留下大筆債務,黃太太及其子女、黃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姊妹都抛棄繼承。這時,北區國稅局徵收科來了一張黃先生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的補稅單5萬多元,可是已沒有繼承人可以送達,最後向法院聲請裁定黃太太為遺產管理人。於是黃太太成為代繳義務人,自掏腰包把稅繳了。

抛棄繼承就沒事了?不一定,有補稅、欠稅,國稅局還是會找上門。黃太太成為遺產管理人後,得出面處理黃先生的債務,看如何把遺產分配給債主們,總之,未來一年內得和法院打交道。

北區國稅局官員說:「黃太太不是納稅義務人,是代繳義務人,意思是就遺產範圍內去繳付。」其實不用自掏腰包繳稅。只是因為稅額不大,黃太太不等處理完黃先生的遺債、遺產,先自行把補稅款給繳了。

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,如果沒有在繳款期限內繳清,後續會啟動追欠稅的程序,法務部執行署的分署會對黃先生的遺產採取保全措施,黃太太要面對法務部官員。

黃先生是在108年8月間死亡,遺債大於遺產,形同破產。雖然現在已經是限定繼承,繼承人只需就遺產範圍內來償還黃先生的債務,但是黃先生有些債主不易妥協,所以,各順位繼承人都抛棄繼承,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。

北區國稅局官員說,當黃先生的107年度綜所稅補稅單移到徵收科手中時,徵收科發現已經找不到繼承人,沒有納稅義務人可以送達稅單。「我們的責任就是徵收到稅款。」所以,得找出繳稅的特定人。

民法第1176條至第1178條規定,納稅義務人死亡,若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,且無選定遺產管理人時,稅捐稽徵機關為實現國家租稅債權,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再向法院裁定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,以利稅捐徵收。

雖然只有5萬多元稅款,北區國稅局徵收科仍依法行政,向法院聲請選任黃太太作為遺產管理人,家事法庭就裁定了。黃太太當然不肯,提起抗告,但法院考量黃太太與黃先生住在一起,對黃先生的財產、債務較為了解,同時年歲不大有能力處理相關事宜,認為黃太太應該善盡社會責任,駁回抗告。

黃太太就這樣在不知情下,在北區國稅局聲請、法院裁定下,成為遺產管理人。等知道了後,提抗告無效。成為遺產管理人,黃太太很快的就收到北區國稅局寄送的繳款書,並在繳款期限把5萬多元的稅款繳了。

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,按理說,國稅的清償順序在抵押權、地方稅之後,不過,黃太太沒按清償順序處理,直接先把補稅款繳了。「至於黃太太會不會把代為繳納的稅款列入黃先生債務中,透過遺產分配後再拿回一些,那就不是國稅局的事了。」

官員指出,早期,涉及國稅,會找國有財產署當遺產管理人,但案件多了以後,他們忙不過來,「只有有價值的案件,國產署才會願意當遺產管理人。」像黃先生的案件,會從關係密切的人去找。

黃先生的補稅單恰在他過世後產出,如果在生前送達,黃太太收到後趕快繳款,北區國稅局就不會採取法律行動去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