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稅唸學堂/不過轉個520萬元到太太帳戶 遺產稅案多繳135萬

2020-11-24

2020-11-23 18:43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/台北報導

黃先生(化名)死亡前兩年內陸續提領銀行存款,再轉存到老婆帳戶,總計520萬元。黃先生的遺產稅案漏報了這520萬元,被補稅104萬元,罰款83萬元。又因此無法多主張260萬元「1030之1請求權」,少節稅52萬元。中區國稅局官員說,黃先生這生前的520萬元贈與,反而讓黃家損失了135萬元。

講了好多數字,談的是同一個行為:自知時日無多,移轉財產到配偶名下,想說免贈與稅,又可以省遺產稅。官員說:「這個實務上的個案告訴納稅人,結果可能適得其反。」繼承人可能漏報生前贈與挨罰,而配偶的1030之1請求權扣除額可能因而減少。

黃先生遺產有1億多元,適用20%的最高稅率,官員說,黃先生過世的時候年紀很大了,他的配偶黃太太也是。

中區國稅局官員說,查核遺產稅案,會查黃先生生前的財產移轉,就查到他在死亡前兩年內,陸續提領銀行存款,再轉存到老婆黃太太的帳戶,總共轉存了520萬元。

官員說:「依法,黃先生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黃太太的財產,在申報遺產稅時,要申報,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」

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、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。

黃先生的遺產稅案沒有報這520萬元,中區國稅局找繼承人來說明,繼承人說,他以為夫妻間贈與免遺產稅,所以沒報。官員解釋,夫妻間贈與是免稅沒錯,但免的是贈與稅,不是遺產稅,繼承人弄錯了。

官員說,沒報,算漏報,要裁罰,漏報的是現金,按所漏稅額罰0.8倍。520萬元加計到遺產總額重新計算,20%的適用稅率下,要補104萬元的遺產稅。「遺產稅補稅只是還原贈與額,冤枉的是裁罰,因為補稅金額大,罰款金額也高,要罰104萬元的0.8倍,罰款達83.2萬元。」

除了罰款之外,還有一處讓納稅人頭疼,是「1030之1請求權」扣除額的適用,正式名稱是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。官員說,這法條承認夫妻婚後共同努力存下的財產可以各半。「婚後,所以婚前的財產不能算;共同努力下的,所以繼承、受贈財產算私房,不計。」

這520萬元原屬黃先生的婚後財產,但贈與黃太太,變成黃太太的受贈財產,黃太太不能請求520萬元的一半(260萬元)作為加入「1030之1請求權」的扣除額。本來有這260萬元計入扣除額可以減少52萬元的遺產稅款,官員說:「現在這52萬元就沒辦法減了。」

這類死亡前移轉財產贈與配偶,導致1030之1請求權減少的例子很多。台北國稅局也有個案例,李先生(化名)今(109)年2月過世,而他在去年11月贈與李太太2,000萬存款,導致李太太的1030之1請求權的扣除額少了1,000萬元,由6,500萬元減為5,500萬元。

李先生過世時遺有價值1.2億元的財產,李先生白手起家,這1.2億元是婚後財產。同時間,李太太名下有3,000萬存款,其中2,000萬元來自李先生的贈與。

李太太申報1030之1請求權,是這麼算的:

〔1.2億元李先生婚後財產+(3,000萬元李太太財產-2,000萬受贈財產〕÷2=6,500萬元

在夫妻共同努力下,李太太應該分到6,500萬元。但李太太只有1,000萬元,6,500萬元-1,000萬元=5,500萬元。這5,500萬元是李先生應該分享給李太太的,是李太太的「1030之1請求權」扣除額金額。

一扣掉這5,500萬元,李先生的遺產淨額可以從約1億元降到4,500萬元,遺產稅額差很多。

如果李先生沒有贈與這2,000萬元呢?把數字帶入上述算式重新計算。

(1.4億元李先生婚後財產+1,000萬元李太太婚後財產)÷2=7,500萬元

7,500萬元-1,000萬元=6,500萬元請求權扣除額

請求權扣除額多1,000萬元,李先生的遺產淨額降至3,500萬元。

中區國稅局官員說,1030之1請求權有時影響遺產稅額很大。但並不是所有的個案都會動用這項請求權。